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已參與項目前期規劃、論證、設計、市場調研等與采購需求確定相關的工作,應當主動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回避。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評審委員會其他成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或其他可能影響項目評審公平公正進行的社會關系,其中一方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如無法協商一致,則雙方均需回避。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采購人存在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關系的,應當主動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回避。
第五章 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廣東省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管理模塊,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充分考慮采購項目性質和特點、預算金額、實施計劃等情況,明確是否采取遠程異地評標方式,并合理確定評審所需的評審專家專業、人數、抽取區域、評審時間、回避要求等。必要時,采購人可選擇多個評審專家專業。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評審專家抽取的,上述內容需經采購人確認。
第二十四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參照評審專家入庫條件,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二十五條 除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情況選擇評審專家抽取區域。鼓勵抽取異地專家,鼓勵各地創造條件探索開展遠程異地評標。采購預算金額單項或批量1000萬元以上(含)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及社會影響較大、技術復雜、采購需求特殊或者可抽取專家人數較少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至少抽取1名異地專家。異地專家可在全省范圍內抽取,或者根據需要在開展遠程異地評標省域協同合作省市抽取。
異地專家是指評審專家注冊地與評標地點不在同一地區(地級以上市)的評審專家。
異地評審專家在評審項目中出現違法違規情形的,由項目所屬同級財政部門依據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相關處理情況通報評審專家注冊地財政部門。達到解聘條件的,由評審專家注冊地財政部門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核實評審專家身份,宣讀評審工作紀律,確認回避情況,并將有關記錄情況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八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或健康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足評審專家。
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審專家的,根據補抽需求,自動隨機在評審專家庫中補抽評審專家,向其撥打語音電話,確認評審專家是否可按時參加。系統自動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直至確認可按時參加評審的專家數量等于抽取需求為止。
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再擇時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等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原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評審意見無效。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并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注。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三十條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應按照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的時間,以及廣東省財政廳制定的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和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咨詢、審查、論證、驗收等環節選取專家參照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合理安排評審時間,評審結束時間超過12:00或18:00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為評審專家統一安排午餐或晚餐,用餐時間計入評審時間。
評審期間,可以統一安排適當休息時間,累計休息時間0.5小時以內的,計入評審時間;超過0.5小時部分不計入評審時間。休息期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采取必要的人員隔離、通訊管理措施等,防止出現泄露評審情況、專家串通等問題。
第六章 評審專家綜合評價
第三十二條 廣東省財政廳依托廣東省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管理模塊,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開展綜合評價工作。
綜合評價內容包括專業能力評價、履職能力評價、監督評價三個部分。綜合評價指標由廣東省財政廳制定。
第三十三條 專業能力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結合專家基本情況,根據評審專家政治素質、職稱水平、從事相關領域工作年限,以及是否按要求參加教育培訓并通過考核等情況,對評審專家開展評價。
評審專家教育培訓由各級財政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培訓內容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業務知識、評審實務、廉潔紀律和職業道德等。
評審專家考核由廣東省財政廳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評審專家考核題庫及考核標準由廣東省財政廳制定。
第三十四條 履職能力評價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三方互評的框架下開展,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結合政府采購項目,根據評審專家的考勤情況、職業道德、品行表現、評審紀律、評審質量以及協助配合處理質疑等情況,對評審專家開展評價。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涉及質疑、投訴等評價指標的,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評審專家相關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評價。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評價的,系統自動鎖定其評審專家抽取權限,直至評價工作完成。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履職能力評價應當有錄音錄像或書面記錄等作為必要的證明材料。
履職能力評價結果通過廣東省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管理模塊定期反饋各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可查詢本人履職能力評價情況,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三十五條 監督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根據采購項目投訴、舉報、信訪、審計、監督檢查以及評審專家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舉報、配合檢舉查處政府采購各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響應抽取參加評審等情況,并綜合考慮評審專家對本人履職能力評價的查詢說明情況,對評審專家開展評價。
第三十六條 廣東省財政廳加強評審專家綜合評價結果運用,根據評審專家綜合評價結果等因素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七章 違法違規責任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有《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違規情形的,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法對其予以處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泄露或變相泄露自己或他人應邀參加項目評審身份和參與評審項目有關信息,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不實工作履歷、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等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為實現非法目的,搜集其他評審專家信息、利用社交群和座談交流等形式打探其他評審專家評審項目信息、或與其他評審專家串通謀取商議評審意向;
(八)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活動的。
第四十條 評審專家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且構成行政處罰的,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廣東省財政廳強化案件查辦,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建立評審專家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強化大數據智能分析,推進跨部門監管數據信息互聯互通,強化違法違規線索移交、案件查處等協作配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政府采購項目咨詢、審查、論證、驗收原則上通過自行選定的方式選取專家。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采購〔2016〕18號)、《關于開展評審專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記錄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采購〔2018〕3號)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