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規〔2025〕1號
省直各單位,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省財政廳制定了《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2025年6月9日
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經財政部門選聘,納入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的選聘、續聘、解聘、抽取使用以及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統一標準、動態管理、管用分離、隨機抽取、資源共享”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廣東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管理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依托廣東省政府采購網,負責專家庫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二)制定評審專家的選聘、抽取使用、培訓考核、綜合評價、續聘解聘、勞務報酬標準等規則;
(三)負責評審專家的選聘、續聘和解聘工作;
(四)監督管理省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五)對省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六)負責全省評審專家的培訓考核、綜合評價;
(七)對省本級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關評審專家提出的申訴進行核查和處理;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包括:
(一)受廣東省財政廳委托,負責本轄區評審專家的選聘、續聘和解聘工作;
(二)監督管理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三)對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四)對市本級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關評審專家的申訴進行核查和處理;
(五)根據工作需要,對本轄區評審專家進行培訓、綜合評價;
(六)向廣東省財政廳反饋專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財政部門對參加縣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綜合評價、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采購人在采購活動中依法選取使用評審專家,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評審專家選取使用內部控制管理;
(二)履行評審專家選取使用主體責任;
(三)對評審專家履職行為進行履職能力評價;
(四)向采購項目所屬同級財政部門反映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好現場記錄并保存證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申請使用評審專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采購人委托,在授權范圍內通過廣東省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管理模塊抽取評審專家;
(二)對評審專家的評審過程進行現場管理;
(三)對評審專家履職行為進行履職能力評價;
(四)向采購項目所屬同級財政部門反映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好現場記錄并保存證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評審專家選聘、續聘和解聘
第八條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工作需要,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和申請評審專業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等情況,能夠勝任政府采購項目咨詢、審查、論證、評審、驗收等相關工作;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能夠熟練操作使用計算機獨立完成評審工作;
(六)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前款第(三)項“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是指通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考核。
第十條 申請成為評審專家,需要事先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并由所在單位在證明材料上加蓋公章。證明材料隨同其他申請材料一并提交審核。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申請成為評審專家,需征得退休前原單位同意。
其他已退休人員以及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可不提供。
第十一條 申請人通過以下程序選聘入庫:
(一)廣東省財政廳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發布選聘征集公告,明確選聘專業、條件、應聘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按選聘征集公告要求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進行注冊,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考核;
(三)申請人通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考核后,向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常駐工作地所屬地區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已退休人員以及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可向其居住地所屬地區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在線填報申請信息并按要求上傳申請材料;
(四)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按照廣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的入庫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申報的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等進行審核。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選聘為評審專家,并報廣東省財政廳備案。
工作單位及居住地均不在廣東省內的申請人向廣東省財政廳提出入庫申請,廣東省財政廳統一負責省外評審專家的選聘、續聘和解聘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入庫,應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填寫個人簡歷及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并上傳以下申請材料:
(一)個人承諾書(附件1);
(二)學歷學位證書、有效期內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近三年社保繳納證明材料(工作未滿三年的,提交工作以來社保繳納證明材料;已退休三年以上的,不需要提供);
(五)單位同意證明(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情形除外);
(六)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
(七)廣東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材料。
廣東省財政廳不定期組織對在庫專家基本信息及證明材料的清理核查,核查發現存在不符合評審專家資格條件或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等情況的,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解聘、行政處罰等處理措施。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以及所從事的工作領域,對照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申報評審專業。申請人申報評審專業不得超過三個;如申請人同時具有多個專業技術職稱,可適當增加申報評審專業數量,但申報評審專業最多不得超過五個。
除獲得新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新具備同等專業水平外,評審專家的評審專業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由評審專家本人向注冊地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新獲得的職稱(水平)證書等相關支撐材料,經審查確認后調整。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常駐地、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回避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廣東省政府采購網中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模塊申請變更。
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需一并提交新工作單位的同意證明。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實行聘期制,聘期三年,聘期期滿自動解除聘任關系。評審專家可在聘期期滿前提出續聘申請。
申請續聘的評審專家,應在聘期期滿前按要求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并通過考核。考核合格后,按要求上傳個人承諾書、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由注冊地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審核后予以續聘。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聘:
(一)未按規定提交續聘材料的;
(二)評審專家因身體狀況或其他情況不再適宜從事評審工作的。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注冊地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應當將其解聘,并報廣東省財政廳備案: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或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三)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年度綜合評價不合格的;
(五)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參加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培訓考核的;
(六)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的黨紀處分或受到記大過及以上的政務處分的;
(七)受到刑事處罰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項至第(七)項被解聘的評審專家,由評審專家注冊地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應邀參加評審的政府采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二)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或異議的,有權發表個人意見;
(三)對應邀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推薦權;
(四)控告和檢舉政府采購活動中各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六)在評審活動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對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七)查詢本人履職評價結果并就有關情況做出說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立即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三)對投標文件(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應當及時指出并允許供應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在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時,不得對有關供應商表達具有引導性質的意見建議;
(四)認真審閱采購文件、答疑文件、投標文件(響應文件)等評審資料,公正客觀審慎評分。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不得提出廢標(終止采購活動)意見,不得參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任何理由組織的重新評審;
(五)積極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
(六)不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
(七)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本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八)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或者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及時向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九)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確定參與評審至評審結果公告前不得私自接觸供應商,不得接受政府采購供應商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宴請、財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不正當利益;
(十)接受財政部門的培訓指導,按要求參加財政部門免費提供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及時掌握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政策規定、評審論證要求等,并通過評審專家考核;
(十一)發現本人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應當主動回避;
(十二)不得以評審專家的頭銜對外宣傳或招攬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上述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