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采購響應無效:
1.供應商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
2.采購響應文件沒有按采購文件的要求蓋章或簽名;
3.供應商不符合資格條件;
4.采購響應文件提供虛假材料;
5.采購響應文件未完全滿足采購文件中帶"★"號的實質性條款或指標;
6.供應商報價不確定或超過采購文件中列出的采購預算(最高限價);
7.聯合體的供應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
8. 供應商未按采購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
9.評審期間,供應商沒有按評標委員會的要求提交經授權代表簽字的澄清、說明、補正或改變了采購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10.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施加影響,有礙公平、公正;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響應無效的其他情形。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資格性審查、評審委員會進行符合性審查時發現供應商有實質性不響應采購文件的,應告知供應商并說明理由。
(九)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采購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如確需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的,應當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十)中標人(成交人)數量嚴格按采購文件明確的數量推薦。第二中標(成交)候選人報價高于第一中標(成交)候選人報價20%以上的,只推薦1名中標(成交)候選人。第一中標(成交)候選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放棄中標(成交)資格。中標(成交)候選人放棄中標(成交)資格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四、采購文件應體現政策功能
(一)政府采購原則上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人如果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需要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獲批后需在采購信息公告和采購文件注明"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同意,采購本國產品或不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限制的進口產品"。采購文件的技術需求不得排斥本國產品供應商,最終采購本國產品或進口產品由評委評定。
(二)實施采購節能產品、環保標志產品時,應當依據國家相關部門公布的品目清單和認證證書實施政府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對屬于強制采購的節能產品,節能要求應作為實質性響應指標,不再享受評審優惠。
(三)除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的項目以外,對于小型、微型企業、監獄企業,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給予其相應的價格扣除或評審加分。機關事業單位購買服務時,適合智力殘疾人從事的項目,可優先向殘疾人職業訓練機構或智力殘疾人集中就業機構購買服務。
五、采購合同
采購合同是采購文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條款應明確規定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應與采購文件及投標(響應)文件一一對應,確保合同履約執行。
六、政府采購信息發布
(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合法、真實,充分公開,內容一致。廣東省財政廳網上辦事大廳政府采購系統、廣州市政府采購平臺為廣州市指定信息發布平臺,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通過上述平臺分別向社會公開發布。
(二)邀請招標及其他資格預審公告,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購資格預審公告,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采購流程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時間節點進行,不得隨意提前或推后。
(三)公開招標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競爭性談判項目,自競爭性談判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詢價項目,自詢價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不包括網上競價);競爭性磋商項目,自競爭性磋商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采購流程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時間節點進行,不得隨意提前或推后。
(四)招標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自信息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除招標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以外采購文件提供期限為自信息公告發布之日起至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一天止。
(五)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的競爭性談判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響應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發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不足上述時間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七、供應商權利救濟指引
(一)采購文件應載明供應商詢問的途徑、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采購文件應按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標明受理投訴的為同級財政部門。
(二)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重視處理對采購文件編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的檢舉、控告,做好解釋、協調工作,指引供應商依法向采購人同級的審計、監察或財政部門反映。
八、監督檢查
(一)本市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廣州市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的要求編制采購文件和處理采購事宜。
(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對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編制和使用的采購文件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予以公開或通報。
(三)經單位和個人的檢舉、控告、投訴以及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檢查,發現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規定編制采購文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采購文件違反法律規定的,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
九、附則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