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和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在上述規定范圍外設定價格分權重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磋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供應商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磋商報價得分=(磋商基準價/最后磋商報價)×價格權值×100
項目評審過程中,不得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第二十五條 磋商小組應當根據綜合評分情況,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3名以上成交候選供應商,并編寫評審報告。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薦2家成交候選供應商。評審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評審得分且最后報價相同的,按照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推薦。
第二十六條 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
(二)響應文件開啟日期和地點;
(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名單和磋商小組成員名單;
(四)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磋商情況、報價情況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排序名單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評審報告應當由磋商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磋商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磋商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采購程序繼續進行。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磋商小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由磋商小組書面記錄相關情況。磋商小組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磋商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磋商文件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
(五)磋商小組成員名單。
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三十條 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磋商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磋商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除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磋商小組未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三十三條 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則確定其他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
第三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第三十五條 在采購活動中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相關法律制度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