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加征集活動的邀請;
(二)供應商應當提交的資格材料;
(三)資格審查方法和標準;
(四)采購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單價;
(五)政府采購政策要求以及政策執行措施;
(六)框架協議的期限;
(七)報價要求;
(八)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確定入圍供應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和響應文件無效情形;
(九)響應文件的編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時間和地點,開啟方式、時間和地點,以及響應文件有效期;
(十)擬簽訂的框架協議文本和采購合同文本;
(十一)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十二)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和條件;
(十三)入圍產品升級換代規則;
(十四)用戶反饋和評價機制;
(十五)入圍供應商的清退和補充規則;
(十六)供應商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十七)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
(十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對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供應商響應的貨物和服務的技術、商務等條件不得低于采購需求,貨物原則上應當是市場上已有銷售的規格型號,不得是專供政府采購的產品。對貨物項目每個采購包只能用一個產品進行響應,征集文件有要求的,應當同時對產品的選配件、耗材進行報價。服務項目包含貨物的,響應文件中應當列明貨物清單及質量標準。
第二十五條 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包括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
價格優先法是指對滿足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限制單價的貨物、服務,按照響應報價從低到高排序,根據征集文件規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確定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
質量優先法是指對滿足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限制單價的貨物、服務進行質量綜合評分,按照質量評分從高到低排序,根據征集文件規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確定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貨物項目質量因素包括采購標的的技術水平、產品配置、售后服務等,服務項目質量因素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水平、供應商的履約能力、服務經驗等。質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標應當劃分等次,作為評分項;質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標可以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
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以及對質量有特別要求的檢測、實驗等儀器設備,可以采用質量優先法,其他項目應當采用價格優先法。
第二十六條 對耗材使用量大的復印、打印、實驗、醫療等儀器設備進行框架協議采購的,應當要求供應商同時對3年以上約定期限內的專用耗材進行報價。評審時應當考慮約定期限的專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儀器設備的響應報價或者質量評分。
征集人應當在征集文件、框架協議和采購合同中規定,入圍供應商在約定期限內,應當以不高于其報價的價格向適用框架協議的采購人供應專用耗材。
第二十七條 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時,提交響應文件和符合資格條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應當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應商。
采用質量優先法的檢測、實驗等儀器設備采購,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 入圍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編號;
(二)征集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三)入圍供應商名稱、地址及排序;
(四)最高入圍價格或者最低入圍分值;
(五)入圍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或者主要服務內容及服務標準,入圍單價;
(六)評審小組成員名單;
(七)采購代理服務收費標準及金額;
(八)公告期限;
(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在入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和入圍供應商簽訂框架協議,并在框架協議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框架協議副本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框架協議不得對征集文件確定的事項以及入圍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三十條 征集人應當在框架協議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化采購系統將入圍信息告知適用框架協議的所有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
入圍信息應當包括所有入圍供應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入圍產品信息和協議價格等內容。入圍產品信息應當詳細列明技術規格或者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能反映產品質量特點的內容。
征集人應當確保征集文件和入圍信息在整個框架協議有效期內隨時可供公眾查閱。
第三十一條 除剩余入圍供應商不足入圍供應商總數70%且影響框架協議執行的情形外,框架協議有效期內,征集人不得補充征集供應商。
征集人補充征集供應商的,補充征集規則應當在框架協議中約定,補充征集的條件、程序、評審方法和淘汰比例應當與初次征集相同。補充征集應當遵守原框架協議的有效期。補充征集期間,原框架協議繼續履行。
第二節 采購合同的授予
第三十二條 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選定、二次競價和順序輪候。
直接選定方式是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的主要方式。除征集人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提高績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載明采用二次競價或者順序輪候方式外,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應當由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依據入圍產品價格、質量以及服務便利性、用戶評價等因素,從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中直接選定。
第三十三條 二次競價方式是指以框架協議約定的入圍產品、采購合同文本等為依據,以協議價格為最高限價,采購人明確第二階段競價需求,從入圍供應商中選擇所有符合競價需求的供應商參與二次競價,確定報價最低的為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進行二次競價應當給予供應商必要的響應時間。
二次競價一般適用于采用價格優先法的采購項目。
第三十四條 順序輪候方式是指根據征集文件中確定的輪候順序規則,對所有入圍供應商依次授予采購合同的方式。
每個入圍供應商在一個順序輪候期內,只有一次獲得合同授予的機會。合同授予順序確定后,應當書面告知所有入圍供應商。除清退入圍供應商和補充征集外,框架協議有效期內不得調整合同授予順序。
順序輪候一般適用于服務項目。
第三十五條 以二次競價或者順序輪候方式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征集人應當在確定成交供應商后2個工作日內逐筆發布成交結果公告。
成交結果單筆公告可以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也可以在開展框架協議采購的電子化采購系統發布,發布成交結果公告的渠道應當在征集文件或者框架協議中告知供應商。單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框架協議采購項目名稱、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成交標的名稱、規格型號或者主要服務內容及服務標準、數量、單價;
(五)公告期限。
征集人應當在框架協議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發布成交結果匯總公告。匯總公告應當包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內容和所有成交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及其成交合同總數和總金額。
第三十六條 框架協議采購應當訂立固定價格合同。
根據實際采購數量和協議價格確定合同總價的,合同中應當列明實際采購數量或者計量方式,包括服務項目用于計算合同價的工日數、服務工作量等詳細工作量清單。采購人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能證明其按照合同約定數量或者工作量清單履約的相關記錄或者憑證,作為驗收資料一并存檔。
第三十七條 采購人證明能夠以更低價格向非入圍供應商采購相同貨物,且入圍供應商不同意將價格降至非入圍供應商以下的,可以將合同授予非入圍供應商。
采購項目適用前款規定的,征集人應當在征集文件中載明并在框架協議中約定。
采購人將合同授予非入圍供應商的,應當在確定成交供應商后1個工作日內,將成交結果抄送征集人,由征集人按照單筆公告要求發布成交結果公告。采購人應當將相關證明材料和采購合同一并存檔備查。
第四章 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第三十八條 訂立開放式框架協議的,征集人應當發布征集公告,邀請供應商加入框架協議。征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四項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三項、第十三項至十六項內容;
(二)訂立開放式框架協議的邀請;
(三)供應商提交加入框架協議申請的方式、地點,以及對申請文件的要求;
(四)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圍、協議方的權利和義務、入圍供應商的清退機制等框架協議內容;
(五)采購合同文本;
(六)付費標準,費用結算及支付方式;
(七)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征集公告發布后至框架協議期滿前,供應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隨時提交加入框架協議的申請。征集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供應商。
第四十條 征集人應當在審核通過后2個工作日內,發布入圍結果公告,公告入圍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付費標準,并動態更新入圍供應商信息。
征集人應當確保征集公告和入圍結果公告在整個框架協議有效期內隨時可供公眾查閱。
第四十一條 征集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與供應商另行簽訂書面框架協議。申明不再簽訂書面框架協議的,發布入圍結果公告,視為簽訂框架協議。
第四十二條 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由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從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中直接選定。
供應商履行合同后,依據框架協議約定的憑單、訂單以及結算方式,與采購人進行費用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主管預算單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責令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入圍結果或者成交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供應商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三項情形之一,以及無正當理由放棄封閉式框架協議入圍資格或者退出封閉式框架協議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外,本辦法規定的公告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內”、“以內”、“不少于”、“不超過”,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低于”,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