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購人或者主管預算單位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應當包括本部門、本單位的采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采購人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相關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的工作機制。
參與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專家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審查。
第三十三條 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的具體采購項目范圍,由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管預算單位可以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確定由主管預算單位統一組織重點審查的項目類別或者金額范圍。
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范圍的采購項目,應當開展重點審查。
第三十四條 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調查、確定、編制、審查等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
采購文件應當按照審核通過的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編制。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府采購需求管理的監督檢查,將采購人需求管理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采購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在政府采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采購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采購需求管理內控制度、開展采購需求調查和審查工作的,由財政部門采取約談、書面關注等方式責令采購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預算單位。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將有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在政府采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采購方式、評審規則、供應商資格條件等存在歧視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購政策等問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政府采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采購人存在無預算或者超預算采購、超標準采購、鋪張浪費、未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等問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采購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因采購人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實施采購的,可以適當簡化相關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條 由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和框架協議采購的需求管理,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